尊敬的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虽然是证券投资顾问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投资者自行作出投资决策,但仍然存在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因素和面临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武汉中证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称我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第一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自行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条 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我公司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必须了解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证券投资顾问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已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第三条 证券市场具有风险性,我公司及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证券投资顾问不能确保投资者获得盈利或者本金不受损失。
第四条 证券投资顾问为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建议服务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投资建议是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
第五条 证券投资顾问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依据是我公司或者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者被误读的风险,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顾问了解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时间以及投资分析意见的来源,以便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
第六条 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签订《产品服务协议》,了解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我公司协商并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应向公司账户支付,不得向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
第七条 证券投资顾问在为投资者进行服务时,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泄漏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虛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投资者如发现证券投资顾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可以向我公司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我公司存在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第九条 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过程中,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存在因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更换投资顾问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第十条 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说明自身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于我公司及证券投资顾问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我公司进行说明,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责任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应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相应的密码,不要委托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代理买卖证券,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我公司有可能会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投资者在接受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前,必须仔细阅读相关说明书,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由于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者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投资者应了解其方法和局限性。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作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特别提示:投资者应签署本风险揭示书,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