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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大学“该当何罪”?

这两天,一则事关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新闻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山东冠县人陈春秀在高考落榜16年后,打算重拾大学梦,然而在信息填报时发现,“陈春秀”已经在山东理工大学就读并顺利毕业,学信网上的“陈春秀”,照片栏上是一个陌生女孩的头像。

此后,陈春秀到山东理工大学查询后得知,她在16前年高考总分546分被该校录取,但最终以她名义来上学的是当时高考总分303分(低于大专录取线243分)的陈艳萍。

冒名上大学的事情时有发生,2009年湖南邵东县的罗彩霞案,2002年湖北安陆市的王俊亮案,2001年山东滕州的齐玉苓案,都是一桩桩轰动一时的大案。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山东省教育厅曾于2018年9月发布《关于开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反馈数据清查工作的通知》,山东多所高校对学生学历反馈数据展开清查,最终清查发现竟有多达242人涉嫌冒名顶替入学。

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冒名顶替都已严重伤害了被顶替者的权益和感情,“被偷走的人生”在法律和道义上都应该得到赔偿和弥补。那么被顶替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发起哪些民事诉讼,顶替者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谁来担责?

从各地频发的此类事件来看,涉及责任人、学校、教委、大学等各个环节,只要某一环节能够发现并制止,整个事件就不存在了。山东理工大学日前也表示,陈春秀当年的考生电子档案未被篡改,上面还有她本人的照片,学校也承认当年在入学资格审查上存在漏洞。言外之意,假如学校在入学时能够尽职一点,应该就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这一事件。

既然谈到陈春秀事情,必然避不开2001年山东的齐玉苓的案例,该案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的“宪法第一大案”,影响和争论至今。1990年,就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应届生齐玉苓,原顺利考取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但被同班同学陈晓琪顶替,陈晓琪父亲陈克政买通学校行政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冒名顶替齐玉苓成为该校学生长达八年的时间,齐玉苓在1998年愤然起诉,最终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损害后果的产生,陈晓琪、陈克政和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济宁商校都负有相应的责任。

所以,从齐玉苓案例判断,每个单位在某个特定的环节都是主管单位的角色,既然是主管,有权就有责,这是法律的核心之一。换言之,当事人、学校、教委、大学都需要为此事负责。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当代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受《宪法》保护。《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其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宪法》却又对受教育权受侵害后,如何赔偿的问题没有详细规定,我国偏偏又是成文法国家,违法必须按照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处罚。造成的结果就是,大家明明知道这种行为触犯了《宪法》,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细化条款,最后处罚的时候却没办法按照《宪法》来处罚,只能套用《宪法》的下位法来处罚。

能否援引宪法条文直接判案,在美国和英国等判例法国家是有先例的,因为判例法国家的法律体系也是经由一个个典型的宪法性判决构筑起来的。例如法律史上绕不开的“Marbury vs. Madison(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和宪法审查制度,直接援引宪法修正案作出的判决,然后新的判决就成了法律。

但我们的成文法体系,是不提倡这种做法的,我们是先有立法,再有判决。所以,单从《宪法》的角度,类似于齐玉苓和陈春秀的事件,是没办法判决的。

姓名权

类似的事件,实质侵犯的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但其手段是通过侵犯公民的姓名权实施的,而姓名权责属于民法保护的领域,该类事件完全可以在传统民法侵权责任的范畴解决,无需通过解释《宪法》的方式解决。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虽然侵犯受教育权的惩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侵犯姓名权的惩罚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是有规定的,侵权赔偿的最终数额,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损失程度具体判断。回到前述的齐玉苓案件中,山东省高级人法院就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98045元的既得利益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精神损害金50000元。

据悉,目前受害人陈春秀目前已经委托律师,依法向顶替者起诉,以维护她被侵害的合法权益,预计其起诉的基础也是侵权损害赔偿,后期法院的民事赔偿金额也会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害三部分组成。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想要达到冒名顶替的效果,必然要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校证明等文件进行伪造,一旦坐实,就会触及刑法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类似的湖南罗彩霞案件中,冒名顶替者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就因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9月,时任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的王峥嵘通过伪造罗彩霞的迁移证、高考档案,最终使女儿王佳俊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降低20分定向补录,后因罗彩霞的举报,该案曝光,引起当地纪委部门的调查,王峥嵘最终被定罪。

类似事件,难道只靠一个人的造假,就能打通整个流程么?2020年6月18日,新华网针对陈春秀事件发表评论:“冒名顶替上大学,必须查到一个个具体的责任人!”在陈春秀案件中,假如真有人涉嫌刑事犯罪,那么其他环节的相关人等是否知情?是否是共犯?还是单纯的违纪违规?山东查出那么多冒名顶替的人,是否存在罪恶的利益链?这些问题都需要办案部门具体彻查。

鉴于陈春秀已经开始依法维权,我们拭目以待最终的结果。这其中涉及到多方主体多种性质的法律责任,惩恶的目的是为了扬善,希望后面避免类似事情再度发生,这是政策制订者和司法机关应当考虑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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