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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盛科技、*ST经开等公司因为违法违规被处罚

#01 隆盛科技

昨日隆盛科技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处罚情况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
300680隆盛科技薛祖兴公司股东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
300680隆盛科技周菊秀公司股东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

数据来自 萝卜投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薛祖兴、周菊秀:经查,你们在减持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科技)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2020年3月26日至7月25日间的减持行为,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你们在隆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作出的关于“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的承诺。二是2019年7月26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你们合计减持数量,超过了你们合计所持股份数量的25%,违反了你们在隆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作出的关于“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将不超过两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5%”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提高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范意识,杜绝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02 *ST经开

昨日*ST经开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处罚情况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
600215*ST经开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身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
600215*ST经开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
600215*ST经开吴锦华公司高管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
600215*ST经开倪伟勇公司高管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
600215*ST经开廖永华公司高管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
600215*ST经开潘笑盈公司高管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
600215*ST经开谭汇泓公司高管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

数据来自 萝卜投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锦华、倪伟勇、廖永华、潘笑盈、谭汇泓: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2018年9月-2020年2月,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经开或公司)以子公司持有的定期存单为质押物为控股股东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锦源)借款提供了多笔担保,累计担保金额9.48亿元,累计质押定期存单9.95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为万丰锦源担保余额6亿元,质押定期存单6.26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为万丰锦源担保余额7亿元,质押定期存单7.31亿元;截至2020年5月28日解除担保前,公司为万丰锦源担保余额9.48亿元,质押定期存单9.95亿元。上述担保事项均未履行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决策程序,公司未在临时报告、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迟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了上述担保事项。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20]120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万丰锦源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长春经开时任董事长吴锦华、时任总经理倪伟勇、时任财务负责人廖永华、时任董事会秘书潘笑盈、时任董事会秘书谭汇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长春经开、万丰锦源、吴锦华、倪伟勇、廖永华、潘笑盈、谭汇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公司要建立健全防范违规对外担保的内控机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相关人员要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03 汇金通

昨日汇金通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责令改正。。

处罚情况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
603577汇金通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身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责令改正0

数据来自 萝卜投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在开展销售业务时,个别业务尚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就向客户发出货物、开具发票、确认收入。上述问题反映出公司销售业务与合同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六条、第十二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一是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强化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责任意识。二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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