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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文化起诉腾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获赔43.2万元

企查查App显示,1月15日,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阿里文化”)起诉腾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判决文书显示,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通过分开合作的方式擅自利用涉案产品“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及“腾讯叮当”APP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经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432000元。判决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

编辑 查理  校对 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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