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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通科技曝出产品质量问题,产能数据披露自相矛盾

来源:壹财信

作者:白 羽

5月28日,场地电动车生产厂商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绿通科技”)IPO申请获深交所受理,绿通科技将携手兴业证券、华兴会计师事务所闯关创业板,计划融资金额5.20亿元。

研究公开资料后发现,绿通科技的毛利率不及同行,还曝出因产品质量问题赔偿客户,而更值得关注的是产能数据无法对应,其IPO之旅能否一帆风顺或打上问号。

与客户诉讼曝出产品质量问题

2018-2020年(下称“报告期”),绿通科技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1,817.23万元、41,803.09万元、55,791.23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2,624.06万元、4,853.56万元、5,212.86万元,营收和净利润稳步增长。

此外,报告期内,绿通科技的毛利率分别为28.00%、29.75%、26.64%,但是同期,同行可比上市公司春风动力的毛利率分别为34.14%、36.28%、35.12%,绿通科技与其相比毛利率要低6-8个百分点。

招股书解释,这是由于春风动力在境外通过当地子公司直接销售或通过经销商及其经销网点销售,产品以自有品牌为主。而绿通科技的境外销售则主要通过ODM模式销售,毛利率较低。

此外,绿通科技旗下自主品牌“LVTONG”连续多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东省名牌产品”。产品曾作为杭州G20峰会、厦门金砖会议、俄罗斯首都莫斯科建城870周年纪念日等多个国内外大型项目接待车,拥有较高知名度。但被打脸的是,裁判文书网的一份判决书却曝出其一款产品因质量问题赔偿对方。

报告期内,绿通科技与其3家客户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其中一起诉讼中绿通科技还曾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被反诉判赔损失。

据裁判文书网,(2020)粤1971民初1320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绿通科技诉被告云南东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南东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2日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日,绿通科技与云南东易签订《购车合同》,约定云南东易向绿通科技购买4辆2人座餐车,金额共15.92万元。2019年8月8日,云南东易向绿通科技转账付款4.78万元,19日,绿通科技送货给云南东易,云南东易尚欠货款11.14万元未付。

法院判决,云南东易向绿通科技支付剩余货款11.14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据裁判文书网,(2019)粤1971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绿通科技诉被告云南捷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捷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绿通科技于2019年1月14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由于被告云南捷泰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故法院判决,云南捷泰向绿通科技支付货款32.70万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违约损失3.09万元。

另据裁判文书网,绿通科技与三沙江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江鹏旅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于2018年2月1日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绿通科技作为供方与需方江鹏旅游签订合同销售观光车产品若干,供货后江鹏旅游在使用产品过程中有三辆电瓶车发生故障,绿通科技维修人员在对故障车辆逐一维修更换零件后依旧出现不明原因故障或无法检修,三辆电瓶车均继续停运。车辆在质保期内发生故障,且绿通科技并未在江鹏旅游提出的期限内修好,因此法院对于绿通科技要求江鹏旅游支付质保金3.41万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对于江鹏旅游将故障车辆退还并由绿通科技返还8.60万元购车款(实际返还金额折旧计算)的反诉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江鹏旅游要求绿通科技赔偿电瓶车停运期间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法院对经济损失的部分金额予以支持。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终判决江鹏旅游退还案涉质量问题产品,由绿通科技返还江鹏旅游货款3.47万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与环评文件产能数据自相矛盾

此次IPO,绿通科技拟募集资金为40,494.96万元,投入到年产1.7万台场地电动车扩产项目(下称“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下称“研发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补充营运资金共4个项目中。

其中,扩产项目与研发项目为同一环评文件,环评文件中两项目合称绿通科技第五次改扩建项目,该项目此前已进行过四次扩建的环评审批,其中前三次均已完成验收。

关于扩产项目与研发项目,招股书与环评文件披露的建筑面积与产能数据存在矛盾。

招股书显示,扩产项目与研发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为78,779.75平方米。

而环评文件显示,第五次改扩建项目建筑面积为144,537.87平方米,该项目此前的扩建中已验收建筑面积为113,175.52平方米,第五次改扩建项目增加的建筑面积为31,362.35平方米,比招股书少47,417.40平方米。

招股书显示,扩产项目拟通过扩建厂房、引进专业设备等方式,增加1.7万台场地电动车的生产能力,研发项目为提升研发能力,配合产能扩张。

而环评文件显示,第五次改扩建项目共计年产3.00万辆电动车。该项目此前的扩建中已验收的产能即为电动车总产量3.00万辆,第五次改扩建项目维持总产量不变,但其中具体产品产能发生了变化。

第五次改扩建项目产品方案为:年生产S型纯电动观光车0.50万辆、A型纯电动车2.30万辆、纯电动警车0.10万辆、纯电动老爷车0.10万辆。

相较于该项目2016年7月验收的具体产品产能,第五次改扩建项目S型纯电动观光车增产0.44万辆、A型纯电动车增产2.20万辆、纯电动警车增产0.04万辆、纯电动老爷车增产0.07万辆,代步车减产2.75万辆(不再生产代步车)。

即环评文件显示第五次改扩建项目对2.75万辆产能所生产的产品作出了调整,与招股书披露的增加1.7万台场地电动车产能的描述难以对应。

另外,招股书披露绿通科技报告期内的产能数据分别为1.30万台、1.67万台、2.20万台,而环评文件中,绿通科技早在2016年7月就已验收年产3.00万辆电动车的产能,与招股书存在数据矛盾。

(截图来自环评文件)

(截图来自招股书)

不知道绿通科技对上述自己官方文件所披露的产能数据自相矛盾情况该作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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