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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沪联合支持在长三角示范区设立保险等金融机构

​7月3日,上海市、江苏、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在保险方面,该政策指出:


①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示范区依法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以及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②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在示范区发展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推行绿色保险,开展水权、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节能环保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

③创新医药产业监管服务模式。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究用对照药品的进口流程,探索引入市场化保险机制,提高医药产业等领域的监管效能。

以上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不作为投资依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点击查看风险提示及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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