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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月9日,央行官网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础上,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并统一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发布实施《办法》,有助于推动金融控股集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办法》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其设置关联交易限额;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措施安排。

《办法》明确,按照交易金额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其中,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10亿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个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5%以上或超过50亿元的交易。

一个会计年度内金融控股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上述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则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关联方,《办法》提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还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所有附属机构。(详见第七条)。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的管理可谓做到了面面俱到,细致入微。

2020年9月13日,央行曾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于穿透金融风险,从源头管控金融风险。这是我国首次正式以国务院决定以及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正式确立了由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构成的监督管理体系,补齐了分业监管的短板。

《试行办法》中对于关联方中同样有着严格限制,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但也有例外,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的投资主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参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处置的投资主体,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不过在参股方面,如果股东参股金融控股公司不足5%,将不被视为构成“两参”中的参股情形。

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始于2018年。彼时,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苏宁易购集团、蚂蚁集团等被列入我国首批金控集团的监管试点名单。

近年来,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互联网头部平台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金控集团监管,有利于金融行业的风控管控与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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